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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技术、经济或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具备工程评标等相关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子库组成。评标专家应结合工作所在地选择进入自治区本级或各市、县子库。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认定、管理及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政管办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负责全区评标专家入库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发功能完善的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区评标专家及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评标专家的认定;
(二)负责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三)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评标专家的考核;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县评标专家子库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人员的资格初审和个人信息变更的审查;
(二)负责本级评标专家的考核;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
(四)负责依法监督和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
(三)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更新;
(六)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认定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九条  入选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8周岁以下;
(六)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或者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并具有国家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其中之一的执业资格。
本条所称的工程类职称包括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筑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路桥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等。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发布评标专家报名的信息或直接向拟邀请专家的单位发出邀请函;
(二)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申请人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抽查。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为评标专家,根据专业分类录入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并报自治区政管办纳入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划分按照国家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不限,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子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区市本级评标专家子库需评标专家总数不少于300人,县级不少于1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至少应有施工技术和经济类的专家;
(三)有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和远程异地评标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通知。抽取结果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在项目开标时间前2小时以内抽取。不具备异地远程评标条件的地区,原则上不允许抽取本地区范围以外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专家报到截止时间后方可解封。评标结果确定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5845cc威斯尼斯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需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书面向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邀请的专家为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外专家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确认参加评标后的30分钟内及时电话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假。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应不少于需要抽取数量的10倍。如果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10倍的,应申请到所在地的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建立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档案,评标专家通过系统及时变更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
(二)属于项目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三)2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在投标单位退休不满3年(含3年)的;
(五)现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六)现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是上(下)级管理或控股(被控股)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标一评”的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在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由招标人代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计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个人诚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 考核计分由平台工作人员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涉及扣分或者加分的,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参加评标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
(二)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三)因专家不及时变更个人信息导致影响评标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在确认参加评标后30分钟内请假的;
(二)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正在使用的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二)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三)有过激行为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的,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重新评审的;
(五)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和工作人员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
(一)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二)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或强迫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六)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的之一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计分: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5分;
(二)积极配合参加重新评审的,加5分;
(三)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四)拒绝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的,扣10分;
(五)拒绝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扣10分;
(六)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的,扣20分。
(七)未尽情形,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酌情计分。
第二十八条 计分采用循环计分制,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在全区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在全区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在全区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计分后符合本条规定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扣分实时冲抵。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三十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评标专家进行个人情况核查,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政管办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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